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383号之二
申请人:济南源广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大王庄镇前张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隅科实(曹妃甸)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装备制造园区装备西路北侧,装备二道西侧联合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源广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隅科实(曹妃甸)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和解,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隅科实(曹妃甸)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