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8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湖北能源集团溇水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古城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331733719D。
法定代表人:曾祥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59年4月17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女,生于1962年9月6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系***之妻。
原告湖北能源集团溇水水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涛
审 判 员 刘玉升
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贤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