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复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杨柳西侧天易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光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复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2020)潭仲调字第1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复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复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20)潭仲调字第19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亚勤
审 判 员 易己达
审 判 员 李明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俊峰
书 记 员 王 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