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4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卿,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嘉,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研发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FNHOP。
法定代表人:常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研发大厦15-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5783。
法定代表人:刘凤喜,董事。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莹,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7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取得被上诉人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77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各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牧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