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三洋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侯宏威,董事长。
原审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研发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凤喜。
上诉人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4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