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十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初2476号
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98号1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应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挺,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常东。
被告:东莞市十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东源五路1号1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凯。
被告:深圳隆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金龙华广场1号商务大厦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苏小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十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隆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易 嘉
审 判 员  胡 宓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张凌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