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联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A8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德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含会,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双龙,男,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相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群,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凤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浩,男,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同富裕工业区B1栋厂房拓步实业101,A栋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姜进斌。
一审被告: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第二工业区德合源工业园A栋4层401。
法定代表人:罗任生。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佳,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联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538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联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即使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也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上诉人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涉案产品的生产行为、销售行为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本案案由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涉案行为及行为结果均发生于信息网络,故涉案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即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故在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其对于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并非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军
审 判 员 夏旭
审 判 员 李 洹
二○二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桐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