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巴德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1246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813执1246号
申请人: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渭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一、被告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4500元,并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被告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决定书,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登记信息,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美亚牌机动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房产证号为:12××32)的不动产,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均已冻结。
4、2018年3月9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房产证号为:12××32)的不动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证明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55081.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房产证号为:12××32)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洪泽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洪洲
审判员  王贵宏
审判员  朱金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虞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