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破申5号
申请人: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洪泽区盐化工开发区洪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戚渭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源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实联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葛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德公司)以被申请人***源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浩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破产。
本院查明,2019年4月26日,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嘉诚公司)向巴德公司借款3500000元,浩源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淮安嘉诚公司未能还款。后申请人巴德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9)苏081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淮安嘉诚公司应偿还巴德公司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巴德公司对浩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于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在第一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被申请人浩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该公司已停止正常经营达二年,其名下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德公司对被申请人浩源公司拥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浩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对***源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书敬
审 判 员 严 刚
审 判 员 刘林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濮雪妍
书 记 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