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巴德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戚渭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
法定代表人孔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1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海南
审判员  邓金龙
审判员  章熙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