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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撤销施工招投标投诉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178号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元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星光大道**星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两江星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东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撤销施工招投标投诉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6日及8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本案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