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2540号
原告:河北一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关街道办事处丰惠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MA0FUFJH51。
法定代表人:曹小刚,经理。
被告:山东京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B座11层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1885835L。
法定代表人:徐庆符,经理。
原告河北一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京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一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一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一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河北一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