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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三元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4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攀,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成都三元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锦乡美郡)58号。
法定代表人:万鑫,公司经理。
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三元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季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