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2071民初25128号
原告: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谭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程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诉讼中,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程某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