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5215号
原告:中山市卓信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民创街4号创展工业园A栋首层第五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7532J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645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卓信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卓信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卓信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