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3民初1588号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1,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2,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1、湖南某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