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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3民初1588号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1,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2,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1、湖南某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