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8549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荣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总部商务花园75号楼201室-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CU2T8D。
经营者:***,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缪港村二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港浜村五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3********。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645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包装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47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荣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湖南省包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全部和解款项,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荣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710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荣兴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