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5254号
原告:文昌文城海之蓝家居定制店,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9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文昌文城海之蓝家居定制店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文昌文城海之蓝家居定制店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昌文城海之蓝家居定制店以原告文昌文城海之蓝家居定制店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昌文城海之蓝家居定制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昌文城海之蓝家居定制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