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平执字第1473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1年8月25日提出了申请,多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营业部37001827801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6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