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326民初6004号 原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住所平邑县浚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邑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一楼沿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路桥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等共计84141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8日22时许,***驾驶车牌为鲁QX××**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邑县温水镇驻地老327国道时,无视道路施工封闭警示,擅自超速驶入施工禁区,直接撞到停放在封闭路段的车牌号为鲁Q2××**的施工车辆尾部,造成施工车辆严重受损。***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庭审中,***支付本案的租赁费及程序性费用,原告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是事故发生性质、责任划分及赔偿责任比例无法确定。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拒赔、免赔的情形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因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比例及事故性质,且事故发生时道路属于封闭路段,出险地点非道路,该路段有明显指示不能通行,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部分承担车辆的维修费,其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替代性租赁费用系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车载物品损失无法证明为本次事故造成,不予认可。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平邑县公安局温水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载明:“2021年10月8日22时许,***驾驶车牌为鲁QX××**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邑县温水镇驻地老327国道道路维修封闭路段时车头撞上在封闭路段内停放的车牌号为鲁Q2××**的施工车辆尾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鲁Q2××**的施工车辆在平邑李巍工程机械修理厂进行维修,支付修理费6667元;在徐州徐工养护机械有限公司购买配件及维修支付48154元。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Q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已在保险公司出处投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元。 三、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程序性费用共计10000元。 四、鉴定意见: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山东兴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2××**的施工车辆配件更换是否属实及损失价格,如达不到更换标准评估维修价格,评估结论为:鲁Q2××**的施工车辆损失价值为48500元,更换配件属实且达到更换标准。 五、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平邑县公安局温水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及驾驶人***在平邑县公安局温水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驾车行驶至道路维修封闭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撞击停放在封闭区域内的施工车辆。因此,***驾驶机动车在施工的封闭路段行驶,未按交通标线通行,是事故的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山东兴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该评估系经法院委托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资质齐全、程序合法,且原告提交了维修明细、维修发票、支付凭证、进货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未能提出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对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过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事故车辆载重乳化沥青5吨,每吨价格3200元。该过磅单记载的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6:49:21,右上角手写“补10.6下午拉”,而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22时许,乳化沥青是否被使用及使用的数量无法查清,且事故现场照片也无法证实存在大量乳化沥青泄露的事实。 另外,过磅单及情况说明均系原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单方出具。综上,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货物损失的数量及损失数额,对其主张的车载货物损失1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六、结合原告诉求,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车辆损失48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车辆损失48500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48500元; 二、驳回原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2元,由原告平邑县通达路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如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3.拒不履行或妨碍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避免影响个人及间接影响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请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自动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将第一时间屏蔽执行案件信息,积极帮助被执行人修复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