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电国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沂源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鲁电国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3执保296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DEQEY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鲁电国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5区4号楼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ERC5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内资金45万元;如冻结资金不足,请求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鲁电国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