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4315号 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184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一八国道北侧黄金建材市场B1幢11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683361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