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43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184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一八国道北侧黄金建材市场B1幢11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683361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皖1802民初43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