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344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沔阳大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泽龙,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新城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刘元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