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344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沔阳大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泽龙,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新城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刘元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