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财保61号
申请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
被申请人: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平。
被申请人: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依。
申请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仙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