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4945号



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5号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CD06J。

法定代表人:张安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

法定代表人:石祖华。

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秀荣







二○二一 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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