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昂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保2017号
申请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附**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CD06J。
法定代表人:张安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昂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DEHY3K。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昂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昂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84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渝0106民初2087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昂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84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4.00元,由申请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