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5民初2935号
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附**29-2,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00106MA5U5CD06J。
法定代表人:张安均,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
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300001837795113。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
被告:田华章,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田华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1.6元,减半收取1365.80元,由原告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