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691号
原告: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5号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CD06J。
法定代表人:张安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霞荣,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5月24日,原告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冠(重庆)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凌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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