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告: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6107314M。法人代表:魏金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旭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芳,女,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50元,减半收取1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康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