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告: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6107314M。法人代表:魏金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旭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芳,女,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50元,减半收取15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康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