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2965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6107314M(1-1)。
被执行人: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二期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RTAX0D。
本院在执行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对(2020)皖1602执2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2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吕迎迎
审 判 员 曹友喜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