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3861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魏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合欢路**。
法定代表人:赵前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6民终1666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0年6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该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375934.7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尚有375934.71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