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4776号
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府南花园5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0244(1-1)。
法定代表人:王敬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凤,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