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2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府南花园5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凤,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翠香
审 判 员 黄战营
审 判 员 王艳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辛冉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