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103执6670号

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文淑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淑莲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淑莲租金20611.27元(税前);9二、被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文淑莲逾期付款利息2181.47元(前述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此后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欠付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文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2元,由文淑莲负担200元,由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