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3财保25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因债权转让纠纷,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31195.6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31195.63元。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重要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