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3民初37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庆化工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庆化工某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