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50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圣福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6幢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柏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鑫顺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808-13。
法定代表人:金英姬,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圣福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鑫顺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