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诚信息影像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海诚信息影像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727号
原告:****信息影像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信息影像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影像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计681.5元,由原告****信息影像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素燕
审 判 员  王时钰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宇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