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康福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康福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920号
原告: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循环经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悦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军,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康福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西刘家沟屯。
法定代表人:刘家晗,总经理。
原告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康福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计1502元,由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晓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