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109号之一
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75号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白博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康往东,董事长。
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6元,保全费4,236元,由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宁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