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吉勒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1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吉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75号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白博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康往东。
原告天津金吉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3109号民事裁定书。天津金吉勒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宁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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