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钟商初字第1457号 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