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皖0603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9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XXXXXXXXXXX,出票人为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检修安装分公司,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