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587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5587号之一
在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962.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61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