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苏州泰科尼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4693号
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泰科尼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之宇光伏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泰科尼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之宇光伏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神电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