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907号
申请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9102807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北港街道童子河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98619050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仁路99号。
申请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