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2999号
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歌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歌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歌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3元,由原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庞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