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92民初304号
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721247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150320312,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邓岗村委会“南北便士布”(土名)自建厂房自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禾高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