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018号
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721247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NCHGC35,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工业集中区嵇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良方。
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郭欣怡